中国海关《进口马耳他野生源性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28号(关于进口马耳他野生源性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关于马耳他输华野生源性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马耳他野生源性水产品进口。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源性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以及活的水生动物。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源性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贮存企业),应由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以下简称马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马耳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的要求。

四、检疫审批要求

野生源性水产品进口前,进口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

每一批输华野生源性水产品应随附马方签发的官方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议定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卫生证书样本须经双方预先交换确认。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源性水产品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文字标识,标明以下信息: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捕捞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源性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存储和运输要求

输华野生源性水产品的存储和运输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马方官方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八、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总署对输华野生源性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1日